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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认真做好风险评估与动态监测
  
  (一)全面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全面梳理各种风险,掌握风险源、风险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建立排查、登记建档制度,准确掌握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地区各类风险情况。
  
  (二)系统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和区域风险评估。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按照系统性、专业性、综合性和实效性并重的原则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市级专项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在风险识别与排查结果基础上开展市级专项风险评估工作,综合分析风险承受能力、控制能力等要素,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风险等级和风险管理策略,完成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应急委。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在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市级专项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工作,完成区域风险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应急委。
  
  (三)统筹组织全市重大风险综合评估。市应急委统筹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专项和区域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分析本市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若干项市级重大风险,明确全市风险控制和应急准备工作的重点,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报市委、市政府。
  
  (四)推进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期风险评估。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要求,针对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和重要或敏感时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并可在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规划、工程项目出台或启动时,参照开展相应的风险评估工作,采取控制措施,做好预案准备,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五)完善风险监测与动态更新机制。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专项和区域风险的监测和定期更新制度,根据情况的变化和风险控制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密切监测相关风险变化,调整风险等级和风险控制策略。原则上,应每季度完成1次风险动态更新,并根据市应急办具体要求,向本市公共安全季度形势分析会议或应急体系每周视频例会汇报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要在做好各专项和区域风险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城市运行综合监测能力,建立综合风险动态更新制度。
  
  五、切实抓好风险控制与应急准备
  
  (一)明确风险控制责任。市级专项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应根据风险的等级和常态管理责任,逐项划分市、区县两级风险控制责任,并在市级专项风险评估报告中明确。市级风险由市级专项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并督促、指导有关主体责任单位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有效控制风险;区县级风险由属地区县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综合控制,市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对于跨区域、跨领域的风险,原则上应列为市级风险,由市相关部门协调管理;对于确需协调国家相关部委、其他省区市政府的风险控制工作,市相关部门应报请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协调解决。
  
  (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当坚持“边评估、边控制”,根据风险等级和可控性,科学、详细地制定风险控制工作方案,扎实落实每一项风险控制措施。要建立风险管理台账,根据风险控制责任、完成时限、控制措施和风险更新结果,对风险控制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实施监控。
  
  (三)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于确实难以消除、难以控制的风险,要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全面做好预案、演练、队伍、物资、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四)重点做好市级重大风险控制工作。市级重大风险控制工作列入市政府折子工程或市应急委年度重点工作,由市应急办统筹、协调、检查、督促,市相关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全力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市应急办建立健全市级重大风险控制工作的进程监控、反馈、督查、警示、上报等各项制度。市相关主责部门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六、加强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强风险管理组织和人员保障。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高度重视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第一责任人,加强领导、理顺机制、统筹力量、落实责任,要指定工作机构并配备专人具体承担风险管理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专业培训,推进风险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推行在风险管理重点部门成立或明确风险管理专门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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