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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研究建立全市风险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市应急办牵头组织制定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指南;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结合各自的风险管理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与工作规范。市应急办牵头研究制定全市综合风险评估标准;市级专项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专项风险评估标准,推进风险评估地方标准体系建设。逐步探索建立城市公共安全指标体系。
  
  (三)建立风险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根据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责任,风险评估与控制相关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担,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相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的工作方案,经市应急办审核后,按现行资金渠道在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经费。市级重大风险中的综合性、跨区域、跨领域风险控制工作,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控制方案,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按现行资金渠道在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涉及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建设资金。
  
  (四)强化风险管理科技支撑。依托市应急委专家顾问和各领域有关专家,组建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专家组,指导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依靠专家、依托科技,组建相关专项、区域风险管理专家组。市科委要积极整合资源,支持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研究和示范等工作。鼓励和培育一批能够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专业支撑的科研机构;探索建立依托相关科研机构、专家团体和企业的第三方专业化风险评估机制,研究建立相应的资质认定机制。
  
  (五)搭建完善风险管理信息化技术平台。利用物联网等新兴技术,逐步建立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化体系。充分发挥城市运行监测平台作用,做好公共安全风险监测。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按照“谁评估、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做好风险数据的维护更新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做好风险预警发布工作。
  
  (六)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年度考核机制。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风险管理考核与奖惩办法,按照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指导、督促、检查风险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风险控制工作的实际成效,推进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积极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市级重大风险控制工作绩效纳入相关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实施“一票否决”。
  
  七、积极推进社会共同参与
  
  (一)督促企事业单位积极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要求,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要对本单位的风险隐患登记建档,并及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交通、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运营。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
  
  (二)引导公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在风险识别与隐患排查、风险监测与控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全民动员、协调联动的风险管理工作格局。(三)加强风险信息沟通与交流。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加强与专家、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之间的风险信息交流,建立面向社会、多方参与的风险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争取社会各方面对政府风险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积极引导或依法责令风险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准备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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