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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财农[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
  
  为了充分发挥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在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全省林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林业投入的引导激励机制,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林业贴息贷款工作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林业贷款项目和贴息资金的管理,用好国家财政贴息政策,促进我省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的发展。
  
  
二○一○年四月九日
  
  

  
  
河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申请中央财政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的资金。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全国沙区治理和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县(区)域。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 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第六条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第七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联合行文,逐级申报。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
  
  第九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及省林业局直属单位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上报到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贷款计划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筛选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同时抄报财政部。
  
  第十条 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规模,提出全省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方案,经省财政厅同意后予以下达。在省下达计划前,对纳入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额度在河北林业网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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