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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设管理 (一)总部大楼建设必须自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9个月内动工建设,两年半内竣工,三年内投入使用。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罚办法执行。建设过程中,企业按缴纳建设履约保证金或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函两种方式之一接受管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函在土地交付使用之前提交。 1.企业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建设履约保证金。建设履约保证金由东海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设专户管理,根据项目进度据实退还。即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队伍进场后,退回保证金的20%(不计利息,下同);项目桩基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后,退回保证金的30%;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退回保证金的30%;项目全部竣工投产验收后,把剩余保证金退回。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延期开工或延长建设期限超3个月的(不可抗力除外),按上述相应比例扣除建设履约保证金。 2.企业提交银行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和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要求所出具的履约保证函。履约保证函在项目全部竣工投产验收后退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延期开工或延长建设期限超3个月的(不可抗力除外),对照建设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按相应比例应扣除的建设履约保证金由出具履约保证函的银行代为支付。 (二)总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使用性质和外立面,确需变动的,报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六、产权登记和变更 (一)总部企业建设用地,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建设竣工,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后,其土地及房屋允许出租、转让,转让面积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70%。 (二)市国土部门办理总部企业土地使用证时,应注明各用途土地使用面积。市房管部门办理总部大楼房屋所有权证,应按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登记。总部企业依法转让房地产时,应按规定向市房管、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七、财政奖励 对入驻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设立企业总部并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实行财政奖励,一定七或八年(含建设期)。承租或购买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的总部大楼办公用房的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总部经济集聚区的优惠政策,具体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09〕43号)执行。 (一)建立单位面积税收考核制度 1.“单位面积税收”是指总部企业大楼占用土地单位面积在一个会计年度中所缴纳的工商税收(指总部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缴纳的税收,不含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缴纳的税收,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不含海关征收的税收,下同)。 2.市财政局牵头对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规划的各地块,根据不同用地面积、容积率、区域位置分别核定“单位面积税收”数额。 (二)实行财政奖励制度 1.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入驻的总部企业首先应向原所在县(市、区)政府承诺缴纳工商税收总额不低于入驻前的规模;其次还应向市总部办承诺另行完成总部经济区“单位面积税收”任务。泉州市行政区域外入驻的总部企业应向市总部办承诺完成总部经济区“单位面积税收”任务。 2.在总部企业实现上述纳税承诺后,市财政局牵头按照总部企业缴纳的经核实参与计算奖励的各税种超过“单位面积税收”任务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按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顺序扣除),从总部企业竞得土地交付使用年度起,由受益财政给予以下奖励: (1)建设大楼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以上的总部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给予奖励;第六年和第七年,50%给予奖励;第八年,按比上一年度递增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2)建设大楼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总部企业,第一年至第四年,全额给予奖励;第五年和第六年,50%给予奖励;第七年,按比上一年度递增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3.土地出让价款超过招拍挂起始价50%以上的,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入使用并已完成“单位面积税收”任务的,对实际竞得土地出让价超过招拍挂起始价50%以上的差额部分,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兑现上述奖励后,继续分年度给予兑付返还土地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