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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纳税履约保障措施。总部企业未完成总部经济区“单位面积税收”任务时,应当按未完成数,直接抵消优惠年限内土地出让金可奖励数。 5.收入分成。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入驻的总部企业在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缴纳的工商税收(不含自主招商引入企业缴纳的工商税收)超过“单位面积税收”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扣除兑现企业财税支持资金后,由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属地与企业原所在地实行五五分成。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八、企业履约保障 (一)总部企业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入驻总部区企业从工商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0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本区域。如有违约,企业应退回并不再享受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享受的各项优惠及扶持奖励资金。 (二)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总部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结果良好的企业,将在政府有关荣誉的授予时优先考虑,对不能按合同或承诺完成(不可抗力除外)计划任务的,政府将不再授予各种荣誉,同时不予参评国家、省、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泉州信用良好企业的认定。考评结果将在泉州市一级媒体上公布。 九、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入驻规划建设的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的总部企业。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三)在此之前有关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单位地块税收任务分配表(略)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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