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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门峡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政[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三门峡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地方煤矿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兼并重组煤矿资源申报认定,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监督执行工作;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兼并重组工作中的腐败问题和煤矿保护伞问题;市公安部门负责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社会稳定问题;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煤矿兼并重组工作。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县(市)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制定落实本地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利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有效解决小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合法利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级政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要加强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对重组后的煤矿,按照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制订改造方案和措施,杜绝不技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坚决杜绝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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