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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地方煤矿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兼并重组煤矿资源申报认定,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监督执行工作;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兼并重组工作中的腐败问题和煤矿保护伞问题;市公安部门负责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社会稳定问题;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煤矿兼并重组工作。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县(市)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地方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制定落实本地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利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有效解决小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合法利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级政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要加强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对重组后的煤矿,按照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制订改造方案和措施,杜绝不技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坚决杜绝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