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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积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巩固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2月25日前和2010年年底前分别在30个试点县(市、区)和不少于60%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区域内所有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2.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基层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3.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与基本药物制度相匹配的绩效考核办法,将医务人员收入水平与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挂钩。及时了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机构的经济运行、基层医务人员工资待遇的变化情况、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及时性以及群众对基本药物的适应等情况,防范和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