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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检查、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实施工作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八)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等行政事务;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和组织重大调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发展的规划和建议;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研究拟订考核指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活动,监督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统计的有关工作,定期汇总、综合分析和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具体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法规科技科。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务;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