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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梅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参与制订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协调高、中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指导、管理和监督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参与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 (三)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牵头并组织实施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牵头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参与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警用车辆、枪支、弹药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二)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市律师协会和市仲裁行业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内设8个科(室)和政治处(副处级)。 (一)办公室。 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局公文的审核;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种司法行政工作信息;负责局机关机要、文秘、办公自动化、信访、统计、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有关工作。 (二)公证律师管理科。 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和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公证、律师工作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设立和注销的审核、报批工作;对律师、公证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证进行管理和年检注册;检查监督律师、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管理全市法律服务市场;审核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涉台公证案件及涉港澳收养公证案件。 (三)法制宣传教育科(加挂梅州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牌子)。 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梅州市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指导司法干校开展成人法学教育工作。 (四)司法考试和鉴定管理科。 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初审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档案管理;承担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参与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鉴定质量管理,监督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协助组织司法鉴定人任职资格评审;负责本系统的法制建设,参与、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和国家赔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