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坚决控制总量,严格控制新型干法水泥盲目扩张。加大“关小上大”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机立窑和部分小旋窑等落后产能。关中地区原则上不再核准单纯扩大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陕北、陕南地区鼓励发展消纳工业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类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以满足区域市场需求为前提,防止投资过热。新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各设区市要尽快制订三年内彻底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 (三)平板玻璃。 结合我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调整现有产品结构,重点发展建筑节能玻璃和深加工玻璃。新项目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公斤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各设区市要制订三年内彻底淘汰“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时间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四)煤化工。 按照省政府“三个转化”的要求和部署,传统煤化工产业要继续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关小上大”和技术改造等工作,发展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到2010年底前全部淘汰12500kva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和单台焦炉小于5万吨/年的小半焦,新建电石和焦炭项目的装备、规模和技术水平全部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重点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延伸产业链,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规模化、一体化建设甲醇及深加工项目,生产烯烃、醇醚燃料、醋酸、甲醛、乙二醇及深加工等高附加值产品。对于规模小、工艺装备落后的企业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实现改造和结构调整。 (五)多晶硅。 支持微电子级多晶硅项目建设,鼓励多晶硅材料的高技术产业化。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与下游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加强联合与合作,延伸产业链。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 (六)风电设备。 鼓励风电装备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控制产能盲目扩张,优化产业结构,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重点支持自主研发25兆瓦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产业化示范,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积极推进风电装备产业大型化、国际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业。 (七)电解铝。 严格控制新上电解铝项目,限制现有企业盲目扩大产能。加快技术装备升级,逐步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主要企业综合交流电耗在14300千瓦时/吨以下,污染物达标排放。支持电解铝企业与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鼓励铝电联营,有选择地发展框架材料、中厚板等高档铝深加工产品,形成具有“产业生态链”的循环体系,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 三、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切实落实责任,密切沟通,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相协调,共同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 (一)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各级政府作为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级、各部门要细化分工、明确任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有效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