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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上述产业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同时,对在建和拟建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继续进行清理整顿,杜绝未经审批乱建私建项目的存在,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条件的项目,要依法停止建设。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对产能过剩行业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禁向落后产能建设项目供应土地;充分发挥差别电价等价格机制的作用,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市场需求;加强环保监测和执法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撤回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设备和淘汰时限,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工。 (四)加快推进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围绕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总目标,继续巩固强化工业的主导地位。依靠科技创新提升发展水平,通过体制创新激发内在活力,实施“大集团引领、大项目支撑、集群化推进、园区化承载”的发展战略。加快发展优势产业,依靠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集中力量培植和壮大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并围绕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网络、生命科学、节能环保等领域,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抢占新兴领域和关键技术制高点,带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五)提高产业集中度。按照市场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加速向龙头企业集聚,发挥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做精、做专、做强中小企业,与龙头企业形成配套协作,提高省内配套率。同时,要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要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管,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 (七)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做好对产能过剩行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汇集和发布行业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经营,推广新技术,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