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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乱搭乱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八)市建委负责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处理。
  
  (九)市法制办负责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
  
  (十)西安供电局、市自来水总公司要密切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负起社会责任,必要时对有关乱搭乱建违法建设项目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五、工作步骤
  
  本次集中整治工作自2010年1月2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结束,共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阶段(2010年1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
  
  召开市治违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下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名义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集体土地乱搭乱建违法建设的通告。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土地、规划、安监、城改等部门配合宣传新闻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广泛宣传,促进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调查认定阶段(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19日)。
  
  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汇总登记。由各区(开发区)治违办牵头,区规划分局、建设局、安监局对在村民住房上的擅自扩建、加建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非宅基地上的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须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由市城改办对列入城改前期准备工作城中村中的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在调查认定的同时,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开展摸排工作,在3月19日前确定第二批拟拆除对象。土地、规划、城改等部门也要加大巡查力度,将须拆除的违法建设名单通报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后报市治违办备案,开展集中拆除工作。
  
  (三)集中拆除阶段(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
  
  在各相关部门对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进行调查认定、作出处理决定、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基础上,由市治违办协调,统一时间,由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综合执法、国土、规划、安监、城改、建设、公安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实施集中强制拆除。
  
  对在本次专项整治期间仍进行乱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10年4月21日至2010年9月30日)。
  
  1.建立协调机制,提高治违工作效率。市、区两级成立治违组织领导机构,公布投诉电话,制定奖励措施,有效遏制集体土地上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2.建立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自本方案和市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要坚决杜绝新出现的乱搭乱建违法建设。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承担起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制止责任,由各街道办主要领导负责,安排专人对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建筑进行全面录像登记,开展每天巡查工作,及时掌握违建动态。发现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应立即进行制止,并按职责分工分别向区(开发区)治违办、城改、国土部门报告。
  
  各区(开发区)规划、土地、城改、城管、交通等部门在区(开发区)治违办的协调下,联合执法,及时对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须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开发区)城管执法分局组织拆除;属临建和其它乱搭乱建的由区(开发区)城管执法分局组织处置。各区(开发区)治违办应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的情况向市治违办报告。
  
  3.建立考评体系,落实治违责任。由市治违办制定集体土地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考评办法,纳入市综合考评体系。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与各街办、各街办与各村(居委会)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治理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责任。对于乡镇街办未发现或发现未报的,各职能部门接到报告未及时处理的追究其责任。对工作不力,甚至利用集体土地乱搭乱建牟利的领导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处理力度,采取组织措施,给予党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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