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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港口经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水函[2004]70号)的要求,现将2010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换证、年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工作 (一)换证对象 凡在2007年7月1日前取得我局核发的《认可证》的港口经营人。 (二)换证部门 我局安监处负责对已受理的港口经营人申请换证材料的审核工作,各分局负责现场核查和对换证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三)换证时间 由于本次换证单位多,时间较为集中,工作量大,为了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采取分片分批实施的办法,请各有关港口经营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换证材料。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四)换证申请材料 1、编有文号的换证申请报告; 2、填写两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换证)申请表》; 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正副本; 4、《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6、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7、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申报员持证情况一览表; 9、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10、消防、环保核准意见; 1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12、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平面图。 (五)换证程序 1、提出申请-----由有关港口经营人填写两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换证)申请表》、换证申请报告及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到广州市政务中心广州港务局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电话:020-38920405、38920406)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窗口业务办理人员开具《受理通知书》;对于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广州港务局安监处。 2、初步审核-----当地管理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管理分局再将加具了初审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到局安监处。 3、审核-----由广州港务局安监处根据管理分局初审意见和材料审核工作,明确作业种类和范围,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 4、审批与核发-----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安监处负责制作《认可证》正副本,由广州市政务中心广州港务局业务受理窗口向申请企业发放《认可证》正副本。 二、年审工作 (一)年审对象 凡在2010年前取得我局核发《认可证》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2010年前需换发《认可证》的企业除外),均须申请年审。 (二)年审时间 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为2010年《认可证》审验期,过期不再受理。审验办结时限为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 (三)年审部门 我局各分局负责接收辖区内各有关港口经营人申请的审验材料,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局安监处负责对《认可证》的年度验迄工作。 (四)年审程序 1、提出申请-----由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填写一式两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年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申请表》 中“港口企业提交资料”栏要求提供的资料,于7月1日至7月31日前提交到广州港务局当地分局。 2、初步审核-----由广州港务局当地分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将加具了初审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在接收材料10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局安监处。 3、审核与审批-----由广州港务局安监处根据对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港口企业作业申报情况、日常安全生产情况、分局初审意见、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安全评估情况和材料审核工作,签注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4、审验盖章-----对符合年审的《认可证》,在其副本上加具年审合格专用章,由各分局向申请企业返还《认可证》副本。 三、几项具体要求 (一)《认可证》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必要条件。若《认可证》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换证(《认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换证)、年审而导致失效或作废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我局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请各港口经营人务必对此高度重视,按时、按要求提交换证及年审材料。 (二)各分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督促、提醒相关港口经营人做好换证、年审申请,充分利用此次换证、年审时机对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排查,对现场作业条件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要通过换证、年审工作的开展,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各项法规、标准及消防、环保、安全方面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作业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