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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卫生、民政、残联、社保等部门的经费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外经金融科。
  
  拟订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地方性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十三)会计科。
  
  承担全市会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负责社会审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依法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会计、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审批代理记帐机构。
  
  (十四)绩效评价科。
  
  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的建议。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科(加挂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监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产权交易市场;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备案和核准、清产核资等工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监督管理;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监督、管理;负责本级集体资产、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
  
  (十六)监督检查科(与纪检组合署)。
  
  依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纪问题及内审稽查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财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县(市、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及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承担全局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一名管理国有资产的副局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0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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