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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安[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与推广工作。市安委办负责统筹、组织有关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拟定和认证工作;制定未实施安全许可制度行业的推荐性安全生产标准及考评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总结制定相关安全标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行业、各区年度达标企业数量指标,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和进度报告制度,研究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市科工贸信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和建设局、文体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或参与所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的拟定并做好推广实施和检查落实工作;组织对本部门管辖未实施安全许可制度行业的推荐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试点和具体实施,强化中小型企业组织安全管理;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综合协调和联合推动工作;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申报进行受理和初审。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要分别确定不同类型的企业作为标准化建设的典型,通过树立、推广典型,指导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3.切实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要求,切实把安全生产管理融入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在履行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监督所监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区及街道按“守土有责”的原则实行块块为主管理,所属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管职能。
  
  4.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督促、监管、执法、标准化建设、行业管理等手段,促进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队伍、培训、投入、预案演练等具体环节全面落实,使企事业单位确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1.强化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综合考核、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监察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建立并落实好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责任制考核、事故管理、督导检查、情况通报、约谈、综合分析等各项制度。建立高效的市应急办(安委办)与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安全监管新格局的优势。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机制。市应急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风险建立有效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分级、建档、责任、报告、公示、销号、举报奖励、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制度,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励规定,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且成效显著的区、街道、社区和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的积极性。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突破安全生产指标的,一律取消评优树先资格。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认真履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职责,加强对企业领导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纳入高危行业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加大对事故企业直接责任者的追究力度。
  
  5.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积极倡导、培育企事业安全诚信意识。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企业和较大事故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市场监督、金融、保险以及具有资质管理权限部门对公布的“黑名单”企业要进行限制,逐步将安全生产诚信和不良行为记录与企业银行贷款、风险抵押金、安全等级评定、名优品牌评定、政府资源分配等工作挂钩,以有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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