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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原办法执行。各县(区、管委会)疫苗配套经费数额由市财政局和农业局另行联合下文。 (二)疫苗经费结算方式。疫苗配套经费按照疫苗招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及数量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欠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分别补足。2009年以前县(区、管委会)财政配套经费结算余款结转为2010年配套经费,凡财政配套欠款的,必须在6月30日前结清。 (三)疫苗经费落实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本免疫计划下达后,各县(区、管委会)应及时安排免疫配套经费,并将应承担的疫苗经费于2010年3月20日前汇至市农业局指定的帐户,再统一汇至省级疫苗专户。 (四)疫苗经费使用要求。疫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免疫效果检查。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将免疫效果监测情况作为免疫工作的考核指标,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我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县(区、管委会)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六)做好免疫失败的处理。各县(区、管委会)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失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认真分析免疫失败的原因。 八、其他 各地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2009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闽农医[2009]56号)规定执行。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一)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二)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三)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亚型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四)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