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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事业单位: 按照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冀统法字[2010]50号)的要求,结合我厅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于2009年3月25日公布。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对保障《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我厅依法统计工作水平,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促进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和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我厅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我厅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特别是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对象: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统计工作的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重点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责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否存在要求有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处室、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4、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提供不及时、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资料,拒绝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 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依法领导统计工作,配备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四、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8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部署、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部署阶段(8月中旬)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本处室、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深入学习和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3、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领导本处室、单位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明确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人员和联络员。 4、8月25日前将本处室、单位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和工作、联络人员、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8月21日-31日)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方案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处室、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时效。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于8月31日前将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报告报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