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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海洋环保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项目请于9月1日前申报。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省海洋环保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洋环保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海洋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海洋环保项目的补助,以提高我省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能力、推动和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单位、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海洋环境监测点和监控分析平台建设,海洋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省级海洋保护区建设。 (二)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支持开展专题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省管海洋工程跟踪监测监视、重大工程后评估、海洋倾倒区环境监察与评估。 (三)海洋环境调查。开展海洋环境专项调查,省级海洋保护区选划、调查。 (四)海洋环保管理机制建设。支持省级及以上海洋环保及专项规划编制与修订,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规划编制与修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补)偿制度建设试点。 (五)海洋环境治理项目。支持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环境损害防治、重点海域环境容量研究与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局部海域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第五条 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管理需要,海洋环保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其余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评价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70万元,其余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三)海洋环境调查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200万元以下,其余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海洋环保管理机制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150万元,重点项目单项补助不过超5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海洋环境治理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150万元,重点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25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因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委托业务费、专用燃料费、租赁费、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海洋环保项目由各地根据省确定的各项规划,按《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申报。其中,申请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所在地海洋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一式3份,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包括:联合申报文件、《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按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后,于每年的6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对申请要求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省补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