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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8-11
【实施时间】 2010-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4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部署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在部分行业仍占有相当比重,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切实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目标任务
  以焦炭、钢铁、建材、电石、轻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转方式、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我市近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一)焦炭行业。淘汰标准: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淘汰计划: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2.5米的焦炉7座,淘汰落后产能35万吨,淘汰年产能1.2万吨的炭黑生产线1条。
  (二)电石行业。淘汰标准: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淘汰计划: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的电石炉1座,淘汰落后产能1.2万吨。
  (三)钢铁行业。淘汰标准: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淘汰计划:2011年底前,淘汰380立方米炼铁高炉2座;淘汰220立方米炼铁高炉2座,淘汰落后生铁产能160万吨。
  (四)建材行业。淘汰标准:2012年底前,逐步改造和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淘汰计划:2012年底前,淘汰2.2×7米的水泥磨机6台。
  (五)轻工行业。淘汰标准: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发酵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及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计划:2010年底前,淘汰酒精生产线2条,淘汰落后产能3万吨;淘汰落后制革产能120万标张。
  (六)纺织行业。淘汰标准: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的棉纺设备、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淘汰计划:2010年底前,淘汰落后印染布产能1.35亿米,淘汰落后化纤产能1.15万吨。
  
  三、政策措施
  (一)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提高准入门槛。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二)强化经济手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和执法检查以及安全生产规定的执法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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