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8-12-08
【实施时间】 2008-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接上页]
本会对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评估,作出是否成立或部分成立的结论并归档,如投诉成立或部分成立,则作为警示、考核仲裁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具备下列表现之一的,本会将给予奖励:
  (一)在办案中公正、廉洁、高效,结案期限短、裁决书制作优秀,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努力规范格式合同,开拓案源有明显成效的;
  (三)在仲裁业务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的;
  (四)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本会采纳,成效显著的;
  (五)积极促进与国内外仲裁机构沟通与交流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发展处为仲裁员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仲裁员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仲裁员的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及服务等日常工作。
  本会其他相关业务处室通过真实准确地向发展处提供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信息,配合对仲裁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为内部管理规范,不作为当事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8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