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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会对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评估,作出是否成立或部分成立的结论并归档,如投诉成立或部分成立,则作为警示、考核仲裁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具备下列表现之一的,本会将给予奖励: (一)在办案中公正、廉洁、高效,结案期限短、裁决书制作优秀,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努力规范格式合同,开拓案源有明显成效的; (三)在仲裁业务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的; (四)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本会采纳,成效显著的; (五)积极促进与国内外仲裁机构沟通与交流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发展处为仲裁员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仲裁员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仲裁员的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及服务等日常工作。 本会其他相关业务处室通过真实准确地向发展处提供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信息,配合对仲裁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为内部管理规范,不作为当事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