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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双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双办发[2008]54号
【颁布时间】 2008-09-18
【实施时间】 2008-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全民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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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基础,加强全民创业服务。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提供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向创业能人提供厂房、设备、场地等,对创业者予以大力扶持,搭建创业平台,全力帮助他们解决在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使之尽快做大做强。要鼓励支持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自我发展,领办、创办各类企业。要树立“大创业观”,既要扶持和鼓励本乡本土的能人守土创业,也要鼓励支持外埠有识之士前来创业和在外能人返乡创业。要强化服务指导,设立落实优惠政策服务窗口和咨询电话,为创业者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成立全民创业专家服务站,将创业成功者吸收到专家组中来,建立专家服务预约制度,开设专家咨询室;要建立全民创业登记服务制度,为创业者建立创业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发放创业服务卡,做好跟踪服务。要加强社区创业平台建设。发挥社区组织优势,把社区办成支持组织全民创业的平台,通过建设创业示范社区,培育更多的创业小老板;要选树创业典型和创业标兵,给予宣传鼓励,营造以创业为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特点,围绕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完善扶持政策、加快平台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健全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传播全民创业的典型和先进,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投身创业、自主创业、艰苦创业的舆论氛围,塑造具有双鸭山特色的创业文化,支持文化教育领域的企业创立和发展。
  
  (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开展全民创业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综合督办。
  
  (三)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配合,负责创业项目的开发、收集、编册及组织推介。
  
  (四)市就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负责创业培训基地的建设和认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五)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农业银行、哈尔滨银行双鸭山分行、省农村信用社双鸭山办事处配合,负责制定各项资金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市财政局牵头,市就业局、市人民银行配合,负责筹集创业专项资金。
  
  (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各金融部门配合,负责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市就业局牵头,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以及全民创业服务登记、档案管理、协调指导和后续服务工作。
  
  (九)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就业局配合,负责制订全市各基层党组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全市全民创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团市委牵头,市就业局配合,负责制订“青年创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市妇联牵头,市就业局配合,负责制订“巾帼创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市总工会牵头,市就业局配合,负责制订“倡议广大劳动者投入全民创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就业局配合,负责制订“大力发展养殖业创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市民政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就业局配合,负责抓好复转军人创业工作。
  
  (十五)市人事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就业局配合,负责抓好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工作。
  
  (十六)市残联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就业局配合,负责抓好残疾人创业工作。
  
  五、时间步骤
  
  开展全民创业行动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协调推进。我市计划利用3年时间、分五个阶段实现预定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制订方案,出台政策。各县(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市全民创业行动方案要求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同时,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思想发动,正式起步。各级宣传部门全方位宣传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就业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浓厚的全民创业氛围。各级创业服务组织对创业者进行登记、培训,提供创业信息、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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