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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157号
【颁布时间】 2010-08-24
【实施时间】 2010-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进一步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大力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巩固完善运行机制
  2010年,继续采取“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同时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从2010年7月1日起,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调整为5∶5。
  (二)稳定财政补贴政策
  对水稻、小麦、油菜三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在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市财政补贴12.5%,区县财政补贴7.5%;对其他郊区,市财政补贴7.5%,区财政补贴12.5%。
  对主要养殖业保险,省财政补贴20%;其中,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补贴30%。
  对农机具保险,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补贴15%。
  对其他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补贴15%。
  (三)坚持统一的条款费率
  继续推广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
  主要种植业品种。水稻、小麦、油菜保险费率继续按5%执行,其中,水稻、小麦、油菜的保费分别为25元/亩、15元/亩和15元/亩,保险金额分别为500元/亩、300元/亩和300元/亩。
  主要养殖业品种。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费率继续按6%执行。其中,能繁母猪每头保费60元,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保费240元,保险金额每头4000元。
  农机具保险费率按省金融办、省保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蔬菜大棚、育肥猪、肉鸡、林木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执行。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
  对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生猪及奶牛,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50元/头。
  (四)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巩固发展主要种植、养殖业保险。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5个主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2010年要实现主要种植业品种承保面均达9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继续实现“应保尽保”。
  大力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试点。要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大力发展蔬菜大棚、育肥猪、肉鸡、林木等高效特色保险品种,力争实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收入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4%以上。
  积极开展农机具保险试点。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年起,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
  积极推进地方政策性农险品种。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农业产业特色的保险品种和保险条款,进一步满足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五)继续加强资金管理
  加强理赔资金支付管理。为加强对农业保险赔款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理赔效率,要大力推进以“一折通”的方式支付受灾农户赔款。进一步加快能繁母猪保险的理赔进程,确保理赔资金及时到位,切实保障农户利益。
  合理提取和使用管理费。继续按照14%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要求,计提和使用管理费用,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管理费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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