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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0]117号
【颁布时间】 2010-08-31
【实施时间】 2010-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制订《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以下简称《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扩大开放领域,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促进外商投资向集群化、高级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我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核准的,由省统一安排。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结合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库,每年选择若干投资大、技术含量高、带动面广、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提供综合协调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具备条件的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物价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引进境外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和境外科研组织在我省建立研发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其建立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并纳入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体系。(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八)修订《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加大对跨国公司到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的支持力度,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总部经济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先进典型。(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工商局、金融办、海关广东分署、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九)支持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服务、融资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在粤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为从事技术先进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进口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海关广东分署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加强对外招商引资的区域引导
  (十一)根据《粤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粤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粤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引导外商在粤东西北地区发展符合当地实际和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特色产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二)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给予政策扶持,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挖潜改造等专项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借助产业配套效应,全方位引导关联外资企业、配套项目向龙头企业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加快形成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向高新技术园区、技术先进型企业园区等特色载体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业务。(省外经贸厅、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海关广东分署等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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