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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8-31
【实施时间】 2010-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制造业集聚区物流服务功能的整合提升。统筹规划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引导集聚区内物流基础设施、物流信息平台共享共用,为制造业物流需求释放提供良好的服务条件。要严格控制集聚区内制造企业自营物流用地,凡能够委托外包的物流资产和业务,都要实行社会化运作。要统筹规划新建、整合提升已有产业集群周边的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充分考虑产业集群的物流量、集聚度、集群类型、产品特征,整合物流土地资源,建立服务于产业集群的集成化、专业化、一体化的物流园区和中心。
  (五)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信息共享、标准对接。重点支持制造企业、物流企业建立面向上下游客户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采集,促进物流信息对接和共享机制的建立。鼓励制造企业实施物流管理流程再造,形成物流管理流程规范化、核算精细化的基础上推进物流作业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支持物流企业物流信息系统与制造企业erp系统互联互通,促进物流企业加快自身软硬件建设步伐,满足制造企业对物流信息及时、准确的需求。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制造业物流标准体系,加快制定物流信息、服务流程、数据条码、工具器具和技术装备等领域的标准和行业规范。鼓励制造企业和物流企业主动采用国家和地方物流标准,实现双方物流标准和信息的共享。
  (六)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技术、装备融合。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物联、云计算、rfid(电子标签)、条码识别、电子数据交换、传感网络技术、物流可视化货物跟踪等新技术,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的应用。鼓励节能环保装备在物流与供应链集成、运输、装卸等领域的开发,积极推广自动分拣系统、rf(射频)手持终端、立体仓库等现代物流设施设备的应用,推动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回程配载运输等组织方式的运作。
  (七)组织实施联动发展示范工程。通过推广海尔集团、潍柴动力、青岛啤酒、重汽集团、将军集团、博远物流、佳怡物流等企业的物流管理经验,在钢铁、汽车、家电、装备制造业、建材、医药、烟草等行业中开展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工程,建立制造业供应链一体化管理示范项目。通过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管理方法,组织实施流程再造、物流业务整合。引导重点制造企业把优化物流管理与深化内部改革、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紧密结合,引导重点物流企业把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与支撑制造企业做大做强紧密结合。总结示范项目的经验和做法,示范和试点项目将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达到逐步推广,起到以点带面的成效。
  (八)加强联动推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我省物流联席会议制度和省重点产业协调推进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优化联动发展环境,形成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强大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现代物流业,把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制定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突出工作重点,引导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加快融合,使联动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三、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鼓励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或者整体转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2.鼓励物流企业托管置换制造企业物流要素,对制造企业将闲置物流设施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在用地和税收方面,支持物流企业承接利用国有大中型制造企业剥离的运输设施(如废旧的铁路专用线、运输场站设施等)。
  3.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业务,分离后的物流企业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扶持补助,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其所购的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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