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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08-28
【实施时间】 2010-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精简文电
  (一)严格控制发文规格。要严格遵守公文办理规定,按部门职责确定公文制发规格,防止公文升格。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贯彻落实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文件,原则上由市政府对口部门行文。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发文的,应由部门制发。市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坚持从实际需要和解决问题出发,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如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按规定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受文单位应遵照执行。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已全文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各类协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
  (三)严禁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市政府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公文的,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报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印发。
  (四)严格控制文件篇幅。要树立良好文风,力戒文牍主义、形式主义,起草、制发文电要简明扼要、注重实际,严格控制篇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文稿,一般应控制在4000字以内。
  (五)大力精简简报。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上报市政府的简报,须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统一编制序号,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发放,从严控制发放范围;未经备案的,不予受理。
  
  二、进一步提高文电制发质量和运转效率
  (一)提高公文起草质量。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要在政治、政策、内容、格式、文字等方面进行统一审核把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代拟文稿亲自研究,从内容到形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文稿负责。
  (二)严格落实公文会签制度。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沟通,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会签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会签涉及部门应积极配合,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紧急文稿按要求时限完成。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的发文文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超过5个工作日,或送其他部门会签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以最后会签日期为准),应重新审签确认。
  (三)预留公文审签合理时间。对国家、省及市委、市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的文件,需要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下发的文件,以及每年例行工作部署的文件等,主办部门要尽早运转办理,除特殊情况外,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代拟文稿报市政府办公厅,给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运转和市政府领导审签预留合理时间。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拟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厅;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要严格按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报送。
  
  三、规范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
  (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送领导阅批。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级文件外,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类公文除密级和有不便传输附件的以外,一律从政府办公网传至市政府办公厅。
  (二)提高公文报送质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类公文,应使用正式文件,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报送,更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抄送领导同志个人;请示和报告要分开,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应于文件制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要对本单位上报公文严格把关,凡不规范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一律予以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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