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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精简文电 (一)严格控制发文规格。要严格遵守公文办理规定,按部门职责确定公文制发规格,防止公文升格。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贯彻落实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文件,原则上由市政府对口部门行文。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发文的,应由部门制发。市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坚持从实际需要和解决问题出发,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如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按规定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受文单位应遵照执行。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已全文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各类协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 (三)严禁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市政府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公文的,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报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印发。 (四)严格控制文件篇幅。要树立良好文风,力戒文牍主义、形式主义,起草、制发文电要简明扼要、注重实际,严格控制篇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文稿,一般应控制在4000字以内。 (五)大力精简简报。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上报市政府的简报,须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统一编制序号,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发放,从严控制发放范围;未经备案的,不予受理。 二、进一步提高文电制发质量和运转效率 (一)提高公文起草质量。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要在政治、政策、内容、格式、文字等方面进行统一审核把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代拟文稿亲自研究,从内容到形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文稿负责。 (二)严格落实公文会签制度。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沟通,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会签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会签涉及部门应积极配合,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紧急文稿按要求时限完成。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的发文文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超过5个工作日,或送其他部门会签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以最后会签日期为准),应重新审签确认。 (三)预留公文审签合理时间。对国家、省及市委、市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的文件,需要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下发的文件,以及每年例行工作部署的文件等,主办部门要尽早运转办理,除特殊情况外,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代拟文稿报市政府办公厅,给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运转和市政府领导审签预留合理时间。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拟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厅;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要严格按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报送。 三、规范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 (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送领导阅批。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级文件外,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类公文除密级和有不便传输附件的以外,一律从政府办公网传至市政府办公厅。 (二)提高公文报送质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类公文,应使用正式文件,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报送,更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抄送领导同志个人;请示和报告要分开,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应于文件制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要对本单位上报公文严格把关,凡不规范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一律予以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