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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241号
【颁布时间】 2010-08-26
【实施时间】 2010-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意见(试行)


  为规范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决定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原则:
  (一)农业主导。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应突出农业的主导地位,应以“农”为主,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私人建房等行为。
  (二)规划统筹。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应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和滥用土地。
  (三)规模控制。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用地和规模,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循序渐进。各农业园区应先完成区内村庄、村办企业等的拆迁安置,并在完成一定比例的纯农发展投入后,方可进行农业项目建设。
  
  二、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适用范围
  该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
  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是指经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农业园区内为农业生产、农业旅游等配套的建设内容。
  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是指为了保证农业园区、农业项目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为农业生产、农业旅游等配套的一定比例的附属设施用地。
  
  三、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基本流程
  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用地申请和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监管的程序规定。
  (一)规划编制
  各区级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农业用地进行统筹安排,确定各农业园区的范围、功能、建设用地调整和拆迁安置的协调,负责组织编制农业园区总体规划,经市农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组织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以农业生产为主导功能的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比例控制在农业项目用地规模的2%以内,以农业休闲观光为主导功能的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比例控制在农业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
  各农业园区应根据批准的各农业园区总体规划、结合近期实施计划,组织编制农业园区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规划编制资质等级。
  (二)项目审批
  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组成的建设单位。建设主体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农业管理部门对农业项目进行审查,环评意见及农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发改部门审批依据。
  (三)核发选址意见书
  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主体应根据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意见书、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和发改部门批准文件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农业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设计条件。
  (四)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农业园区建设主体根据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农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上报规划部门审批。重要地区的农业项目应经专家论证、规划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部门对上报的农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农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农业项目建设主体根据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及公示意见,负责组织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后报规划部门备案。
  (五)用地申请和批准
  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主体在经规划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后,须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以下用地手续:
  1.用地申请。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主体根据本意见的规定,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用地初审。区国土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主体关于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后,出具地类核定表,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复核。
  3.用地审核。区人民政府应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市农业管理部门审查。完成审查后,交市国土管理部门审定。同时,相关材料报省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4.用地审定。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对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等予以审定,经审定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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