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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检[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8-31
【实施时间】 2010-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试点工作的通知(二)


  续(一)
  附件4:
  
  
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法(试行)
  

  
  一、概述
  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重点扦取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和地方储备油样品,检测油品的质量合格率和主要卫生指标。扦样工作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辖区内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被检查企业协助做好扦样工作。样品检验任务由所在省份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粮监中心”)承担。
  
  二、准备工作
  1.各省(区、市)应根据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扦样方案和样品转送方案,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承检机构。
  2.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准备好食用植物油扦样器、样品容器(规格为500ml)、封样用品及其他辅助工具,复制《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扦样登记表》(附表4-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对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3.承检机构应做好样品接收、登记、编号、保存以及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等准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样品原始信息和检验数据的录入、汇总分析工作,组织检验人员进行比对培训。
  4、承储企业应准备好手套、多个食用植物油扦样器,标有植物油品种、性质、数量、产地、入库时间、等级等信息的货位分布平面图。
  
  三、扦样与送样
  (一)扦样原则
  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关于食用植物油“扦样、分样按gb/t5524执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专项检查的特点,本次扦样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1.检验样品的确定。每个油罐为一个检验单位(即检验样品)。
  2.扦样点的确定。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上、中、下部检样,取样点尽可能靠近油罐中央位置,上部取样点距油面、下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40cm。立式油罐上、中、下部取样份数为1:3:1,卧式油罐上、中、下部取样份数为1:8:1。
  全部原始检样充分混合后,形成该油罐的检验样品。
  3.低于50吨(含)的油罐原则上不扦样。
  4.保证扦样工具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二)样品要求
  1.样品份数。样品应在扦样油罐上现场分样,平均样品一式三份,每份数量不少于500ml(几乎装满容器),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两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
  2.编号封样。样品应存放于清洁干燥的玻璃或塑料容器内,加贴封条和统一编号条后避光隔热保存。样品封条须经扦样人和被查企业代表共同签字认可,样品编号按“qy+本省份行政区划代码表的前2位数字+四位顺序号”的原则统一格式。如:北京复查阶段扦取的某一份样品,样品编号为0018,统一编号应为qy110018。
  3.信息采集。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详细记录样品的品种、质量等级、代表数量、储油性质、原产地及加工日期、入库时间等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被查企业,一份交承检机构。
  (三)样品传递与登统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专车将检验样品送至承检机构,样品运送中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确保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对照《扦样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确认包装和封条完好、运送过程中未发生明显质量变化后,填写样品签收单和《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样品登统表》(附表4-2,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同时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及时安排检验,备检样品应在低温避光条件下保存3个月。
  
  四、检验与判定
  (一)检验项目
  原油: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
  成品油:色泽、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
  (二)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
  根据食用植物油的品种,按照《菜籽油》(gb1536-2004)、《大豆油》(gb1535-2003)、《花生油》(gb1534-2003)、《葵花籽油》(gb10464-2003)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和判定。黄曲霉毒素b1检测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所检的项目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质量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判为不合格。进口原油的溶剂残留量不作结果判定,对超标样品单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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