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10号
【颁布时间】 2010-09-01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简称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全体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组成,依据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程规定权限范围内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相关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 持有人会议以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
  第四条 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程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二章 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第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集人原则上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由多家机构联合承销的,召集人为负责后续管理的牵头主承销商。
  第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拟定会议议案。
  (一)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
  (二)发行人转移债务融资工具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
  (三)发行人变更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机构,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被接管;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六)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发行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出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列明的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发行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可以向召集人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提议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表决决议机制可以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八条 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两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和交易商协会网站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第九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三)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四)会议拟审议议题:议题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五)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
  (六)债权登记日:应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一工作日;
  (七)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八)委托事项。
  第十条 召集人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将议案发送至参会人员,并将议案提交至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四章 持有人会议参会机构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应当于债权登记日向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查询本人当日的债券账务信息,并于会议召开日提供相应债券账务资料以证明参会资格。召集人应当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参会资格进行确认,并登记其名称以及持有份额。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债权登记日确认债权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通过出具书面授权书委托合格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