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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体育局、省文明办关于评选推荐第六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标准》先行自查,符合条件后,向街道、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省(区、市)文明办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国家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通过资格认定、审定材料、随机抽查等办法对申报社区作出评定结论,并报中央文明办和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选活动,一定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批准为“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社区,由中央文明办和国家体育总局授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在每一个评定周期内,对新申报的社区进行抽查,如发现未能全面达标的,不予评定;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对已被命名为“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进行复查,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各省(区、市)文明办和体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获得“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的社区,进行定期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可向中央文明办和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建议,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领导重视、工作有计划
  
  社区居委会领导将体育工作纳入计划,作为社区体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有人具体分管,有社区体育专项工作计划。每年能够研究体育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每年召开2至3次居民体育小组会议,调动体育骨干参与社区体育的积极性。
  
  (二)规章制度建设
  
  制定了社区体育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社区体育协会和体育活动点章程及管理制度,使各种体育组织、体育活动点的管理规范化。具有较完整的社区体育档案。
  
  (三)机构、人员设置
  
  社区居委会有居民体育领导小组,有1至3名兼职体育骨干负责社区体育的宣传、发动、组织工作。
  
  (四)体育组织建设
  
  社区体育领导小组根据本社区的具体情况,不同的人群或居民对不同体育项目的兴趣和爱好建立体育协会、活动小组或体育活动点,开展体育活动。发动豁区内的单位积极参加社区体育活动。每个社区居委会拥有2至4个能经常开展活动的体育组织。每千人拥有1至2个体育活动点。
  
  (五)社区单位参与
  
  社区单位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体育活动,实现社区体育资源共享。
  
  二、体育活动
  
  (一)竞赛、表演活动
  
  社区居委会每年举行1次包含4个项目以上的社区综合性运动会。每个体育组织每年开展或参加社区以外2至4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二)宣传和培训
  
  社区居委会每年举行4至8次体育宣传和培训活动。
  
  (三)体质测定和"达标"测试
  
  社区居委会每2年组织居民进行1次体质测定,每年组织居民开展1次《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测试。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数量与管理
  
  每两千人拥有一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1至2人,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档案。
  
  (二)发挥骨干作用
  
  充分发挥体育骨干的作用,发动体育教师、文艺工作者、离退休人员和体育积极分子参与社区各体育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每个体育活动点配备1至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每个体育组织配备1至2名体育负责人。
  
  四、体育场地设施
  
  (一)体育场地、设施配置
  
  每个社区居委会拥有一个150至200平方米的综合性室内体育健身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体育器材;一块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小型综合体育运动场;拥有1至2套全民健身路径工程设施。
  
  (二)辖区体育场地设施开放
  
  辖区单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居民开放,并有具体办法。
  
  (三)体育场地设施管理
  
  由专人负责社区内各体育场地设施的登记、统计、维护、管理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护;所有体育场地设施都有完备的管理规章制度。
  
  五、经费保障
  
  保障社区每年体育活动经费不少于人均2元(常住人口)。
  
  六、其他
  
  社区在组织体育活动时,不出现重大人身安全事故,保证社区居民日常体育活动的安全,做好各种体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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