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赣农字[2008]79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设区市农业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保障社员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培训、精心指导,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如何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制度,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全面准备掌握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内容和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合作社财会制度”)是从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出发制定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根本依据和制度保障,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合作社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相对比较低的因素,所以在核算方法、科目设置、会计流程上都遵循了简明易懂、方便易学的原则,做到既解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问题,又体现合作社财务会计的特殊性。合作社财会制度由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五部分组成。学习合作社财会制度,全面准备掌握合作社财会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会制度的特点。一是合作社会计核算要为成员设立单独账户,准确记载成员的出资、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等;二是合作社会计要将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三是合作社会计核算要将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及当年依法提取的公积金按比例量化到每个成员,以明晰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合作社会计核算在计算当年可分配盈余时,要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分别计算,按交易量(额)计算可返还的数额,至少不能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五是合作社会计在核算成员出资及股金时有特殊要求,分资格股、分红股等,不同股份权利权益不同;六是合作社会计核算的结果应定期向成员公开;七是退社成员财产关系处理具有特殊性。
  
  (二)会计核算的特点。合作社财会制度设置了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共37项会计科目,这些会计科目多数与企业的会计科目相似或相近,各个合作社都应按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但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特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了一些富有特色的会计科目,如成员往来、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应付盈余返还等科目。而且在现阶段,这几个科目是合作社主要的业务核算科目,需要重点把握好。
  
  (三)会计报表。根据合作社财会制度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收支明细表外,还要求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并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农业部。
  
  二、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是正确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会人员队伍,是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全省农业系统要以贯彻落实合作社合作社财会制度为契机,把合作社财会人员培训作为拓展和强化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抓手,按照分层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
  
  在培训对象上分三个层次:一是合作社会计业务辅导员队伍,培训目标主要是提高县乡基层农经人员会计业务水平,提高其指导能力;二是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管理知识和理财能力;三是合作社财务人员的培训,重点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能力。
  
  在培训内容上,要结合实际,在突出合作社财会制度的同时,还要重点培训《合作社法》中有关财务管理的内容和规定,以及其他对会计核算产生影响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如税法等。
  
  各级农业部门要努力争取经费,争取在3-5年内把辖区内的合作社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轮训一遍,同时培养出一支高素质、业务过硬的合作社财务辅导员队伍。
  
  三、加强指导,认真做好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合作社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加强民主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