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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卫政发[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驻青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推进院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构建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创建“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市卫生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为目标,以院务公开工作为抓手,通过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的力度,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多便捷、细致的医疗卫生服务信息,达到方便群众就医、就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让服务对象满意的目的。
  二、公开内容
  按照卫生部“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要求,公开以下内容:
  (一) 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院名称、等级、联系电话、网址等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诊疗科目、执业地点等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经批准开展的各项诊疗技术和特殊临床检验项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重点专科的人员组成、承担的教学任务;门诊、住院人均次费用,病床使用率、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等;以上岗佩戴名牌的形式公开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的任职部门、姓名、职务、职称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姓名、身份等其他信息。
  (二)医疗机构环境.包括医疗机构位置及周边的交通;医疗机构内交通线路及导诊路标提示,门诊、急诊、住院部各病房的设置、位置格局及科室布局,紧急情况应急避难的疏散通道等。
  (三)行风廉政建设.包括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监督途径;病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四)医疗服务信息.包括临床、医技科室名称、服务内容等医疗服务基本情况,专科、专业门诊、专科特色;医疗机构服务时间;门诊、急诊、住院服务流程和便民服务流程;预约挂号方式、门诊诊疗项目;特殊人群优先措施;门诊咨询服务;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特需服务的项目和内容、服务对象等。
  (五)特殊服务告知.包括有完善的病情告知制度;能够有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进行病情告知;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诊疗服务的流程、费用及有关事宜;向患者告知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及报告等有关服务内容;向患者告知辅助检查前的注意事项;提供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程序等。
  (六)服务价格及收费.包括为患者提供收费查询服务;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门诊费用查询、住院费用查询等。
  三、公开方式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信息。可采取以下公开形式:
  1、通过青岛市卫生局门户网站公开;
  2、设立医院网站;
  3、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
  4、编印、发放各类资料;
  5、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公开;
  6、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
  7、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等。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9月。
  各单位按照医疗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内容,对本单位院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0年10月。
  组织部分劳模代表、社会督察员等通过看材料、看现场、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各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五、责任分工
  市卫生局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直各单位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监督工作。市卫生局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业务主管范围负责各单位相关信息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医务工会、宣传处、组织人事处负责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局办公室、医政处、规财处、科教外事处、宣传处负责医疗机构概况、医疗机构环境相关信息的指导、监督工作;局监察室负责行风廉政信息相关内容的指导、监督工作;局医政处、监督与疾控处负责医疗服务、医务人员情况、服务告知信息相关内容的指导、监督工作;局规划财务处负责服务价格及收费信息相关内容的指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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