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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70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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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财务制度和统计核算体系。用足用好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切实增加研发经费投入。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方式,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创业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等金融工具和手段,开展股权质押和专利权质押贷款,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五)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战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的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建设体系,坚持“技术、专利、标准”同步发展,建立技术标准创新机制,将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培育企业自主创新文化。进一步弘扬企业家敢为人先、敢冒风险、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通过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企业职工的科技素养和创新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职工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比赛、技术交流、岗位练兵等活动。倡导鼓励创新,保护职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建立求真务实、宽容失败,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文化。
  五、申请资格和优先选择条件
  (一)申请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资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如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简称留学生企业)不具备上款资格,则应符合以下条件:海外留学人才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5号令)第84条规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近3年(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杭州市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企业全部纳税额和企业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来自杭州市行政区域内。
  2.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杭州市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确定的重点方向。
  3.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试点企业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重点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
  (二)优先选择条件。
  1.持续创新能力强。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企业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20%。
  2.创新成果产出明显。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来获得过专利;软件、集成电路和农业企业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近5年参与制订过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并报备案,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并经验证确认;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其中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企业盈利能力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其中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五年(2008-2010)培育计划(瞪羚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62号)精神确定的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成长型企业的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列举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20%以上。
  4.企业创新文化浓厚。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已制订技术创新规划或把技术创新列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工会组织健全,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操作创新、技能创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等岗位创新活动。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等鼓励创新制度比较健全。
  5.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企业遵守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规范和设置各类财务科目,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单独建帐。
  六、扶持措施
  (一)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科技、财政、税务、质监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措施。市有关部门要把试点(示范)企业作为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的重点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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