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70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对试点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从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创新型试点企业专项资金,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自主创新奖励资助,专项用于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对通过考核评估评定为创新型示范企业的授予“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
  (三)市级各项创新计划优先支持。国家、省和市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在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改、标准等计划项目时,由市科技局、经委、质监局等部门在专家打分的基础上,分别给予适当区别加分;优先支持试点(示范)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开展人员交流与项目合作,共建创新载体。
  (四)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优先推荐试点(示范)企业参与各级专利、标准试点企业认定,支持参与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和支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
  七、组织实施
  (一)试点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价确定的办法。基本符合认定资格的企业,自愿申报并填写《杭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表》,由企业所在地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选择确定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并授予“杭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
  (二)从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被授予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纳入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管理。
  (三)试点企业认定3年后,由市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组织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企业创新资源、投入、产出和管理等方面内容。对通过考核评估的企业授予“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对获得“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两年评估1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但可申请继续试点。
  八、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经委、财政局、国资委、质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工作,建立责任分工体系,健全协调沟通机制,研究制订相关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着力引导政策、人才、技术、资金、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创新资源向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集聚。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市及区、县(市)建立联动推进机制,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部门各司其职、上下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市级层面重点抓好国家、省和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工作,加强对区、县(市)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的指导与服务,从2010年到2015年,每年择优确定50家企业作为市级开展创新型试点工作的企业。各区、县(市)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尽早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精心部署,按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认定资格和条件积极实施培育,做好辅导和推荐工作。建立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由各区、县(市)科技局收集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半年度和全年度企业发展数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全面掌握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运营情况,科学分析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的工作绩效。
  (三)进一步完善评价制度。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完善评价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评价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评判自身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动,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创新内生机制。建立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四)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推广各地推进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凝聚工作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齐心协力推进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工作。
  附件:
  区、县(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年度培育建设计划
  单位:家
  
  

地 区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合计

上城区

8

7

5

4

3

3

30

下城区

12

10

10

8

5

5

50

江干区

12

10

10

8

5

5

50

西湖区

20

15

15

10

5

5

70

拱墅区

12

10

10

8

5

5

50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120

100

85

60

50

50

465

萧山区

30

22

22

22

15

9

120

余杭区

20

15

15

15

10

5

80

桐庐县

8

7

5

4

3

3

30

淳安县

6

4

4

2

2

2

20

建德市

8

7

5

4

3

3

30

富阳市

12

10

10

8

5

5

50

临安市

8

7

5

4

3

3

30

杭州经济开发区

12

10

10

8

5

5

50

合 计

288

234

211

165

119

108

1125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