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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4]237号
【颁布时间】 1994-05-31
【实施时间】 1994-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

[接上页]
│D│对航运企业经营的商船从事运输所获得的收入或其他收益,免征一切税捐│
  ││。│
  ├─┼────────────────────────────────┤
  │E│对航运企业经营的商船从事运输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一切税捐。│
  ├─┼────────────────────────────────┤
  │F│外交部协定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类似日本国事业税的税收”一│
  ││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
  │G│海运协定补充换文:缔约任何一方航运企业在另一方从事有关运输活动所│
  ││获得的收入和收益,免付一切税捐。│
  ├─┼────────────────────────────────┤
  │H│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业务收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
  │I│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执行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
  ││动所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免征一切税捐。│
  ├─┼────────────────────────────────┤
  │J│互免海运、空运税收协定:缔约一方的企业在经营海运、空运国际运输中│
  ││的业务收入、利润只在该缔约国纳税。│
  ├─┼────────────────────────────────┤
  │K│延长有关协定的有效期。│
  └─┴────────────────────────────────┘
   一览表附表(3):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海运税收规定
  ┌─┬────────────────────────────────┐
  │A│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所在缔│
  ││约国征税。│
  ├─┼────────────────────────────────┤
  │B│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
  ││所在缔约国征税。│
  ├─┼────────────────────────────────┤
  │C│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或实际│
  ││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
  │D│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利润),应在缔约│
  ││国另一方免税。│
  ├─┼────────────────────────────────┤
  │E│在中国免除类似日本国事业税的税收。│
  ├─┼────────────────────────────────┤
  │F│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
  ││方征税,但在缔约国另一方所征税收应减去相当于其50%的数额。│
  ├─┼────────────────────────────────┤
  │G│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执行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
  ││动所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免征一切税捐。│
  ├─┼────────────────────────────────┤
  │H│本协定不影响两国间海运协定有关税收条款的执行。│
  ├─┼────────────────────────────────┤
  │I│议定书:双方签订的海运协定生效后,所征税收100%减税。│
  ├─┼────────────────────────────────┤
  │J│议定书:在中国免税也包括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
  │K│议定书:免征营业税。│
  └─┴────────────────────────────────┘
  
  一览表附表(4):国内文件有关海运税收的规定
  
  ┌─┬────────────────────────────────┐
  │A│通知海运协定生效执行日期及有关税收规定。│
  ├─┼────────────────────────────────┤
  │B│通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日期及有关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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