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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D│对航运企业经营的商船从事运输所获得的收入或其他收益,免征一切税捐│ ││。│ ├─┼────────────────────────────────┤ │E│对航运企业经营的商船从事运输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一切税捐。│ ├─┼────────────────────────────────┤ │F│外交部协定换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类似日本国事业税的税收”一│ ││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 │G│海运协定补充换文:缔约任何一方航运企业在另一方从事有关运输活动所│ ││获得的收入和收益,免付一切税捐。│ ├─┼────────────────────────────────┤ │H│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业务收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 │I│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执行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 ││动所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免征一切税捐。│ ├─┼────────────────────────────────┤ │J│互免海运、空运税收协定:缔约一方的企业在经营海运、空运国际运输中│ ││的业务收入、利润只在该缔约国纳税。│ ├─┼────────────────────────────────┤ │K│延长有关协定的有效期。│ └─┴────────────────────────────────┘ 一览表附表(3):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海运税收规定 ┌─┬────────────────────────────────┐ │A│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所在缔│ ││约国征税。│ ├─┼────────────────────────────────┤ │B│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 ││所在缔约国征税。│ ├─┼────────────────────────────────┤ │C│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或实际│ ││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 │D│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利润),应在缔约│ ││国另一方免税。│ ├─┼────────────────────────────────┤ │E│在中国免除类似日本国事业税的税收。│ ├─┼────────────────────────────────┤ │F│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 ││方征税,但在缔约国另一方所征税收应减去相当于其50%的数额。│ ├─┼────────────────────────────────┤ │G│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执行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 ││动所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免征一切税捐。│ ├─┼────────────────────────────────┤ │H│本协定不影响两国间海运协定有关税收条款的执行。│ ├─┼────────────────────────────────┤ │I│议定书:双方签订的海运协定生效后,所征税收100%减税。│ ├─┼────────────────────────────────┤ │J│议定书:在中国免税也包括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 │K│议定书:免征营业税。│ └─┴────────────────────────────────┘ 一览表附表(4):国内文件有关海运税收的规定 ┌─┬────────────────────────────────┐ │A│通知海运协定生效执行日期及有关税收规定。│ ├─┼────────────────────────────────┤ │B│通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日期及有关税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