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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一)建立信贷支持机制。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节能服务机构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给予信贷扶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二)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适当延长。鼓励各级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担保工作。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和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六、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七、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各级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对节能服务机构逐步实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社会公示,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进行通报整改,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节能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制度。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各级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节能量须通过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 (三)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省内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项目结束后,相关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节能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八、优化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环境 (一)培育壮大节能服务机构。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强化人才和技术支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加快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依托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的开发,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积极创造条件,吸引节能服务领域的国内外优秀才和技术团队,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