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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经贸[2010]208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1
【实施时间】 2010-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附:
  
  
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5元,以201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0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上限的不增价。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
  第四条 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11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和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农民售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必须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及时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统一规范合同范本,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数量和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当中晚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
  第七条 中晚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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