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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经贸[2010]208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1
【实施时间】 2010-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保管的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要按照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交易规则要求及时出库并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地方粮食、价格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在地原则对政策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委托收储库点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不得阻挠、刁难。对违反上述规定和拒不接受有关执法部门检查的,取消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并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中晚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中晚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中晚稻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并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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