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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卫医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保密局:
  
  自国家医师、护士资格考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狠抓考试制度建设和落实,不断加强考场管理,全省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考风考纪明显好转。但是,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考试期间进行的督导过程中,仍发现有个别地区的考风考纪管理不够严格,工作中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各种违纪舞弊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护资格考试工作,严肃考场纪律,树立良好考风,为考生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现就考试考风考纪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医、护资格考试是医护人员的法定准入考试,试卷密级高,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关系到医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考风考纪管理是考试工作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考试工作的成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考试主管部门,要从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识做好医、护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考务,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各级卫生、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和相互支持,做好考风考纪管理,维护考试秩序。卫生行政部门和考务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作为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考试工作要亲自部署,加强巡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级管理和考务人员各司其职,层层抓好工作分解和责任落实,努力保证各项工作环环相扣,不出任何纰漏。
  
  二、严格做好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工作。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是考试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保密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加强涉密人员培训,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保密工作程序,做到安全保密组织到位,硬件设施配备到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人员选聘培训到位,逐级检查责任到位。要强化各级考试工作者的保密意识,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重点做好对医师资格考试试卷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等每个工作环节的管理与监控,狠抓细节管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三、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制度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务管理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修订完善试卷和考试信息保密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回避制度、考官培训制度、突发事件处理制度、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考试管理制度,尽快建立起依据充分、内容科学、操作方便、保障到位的考风考纪管理制度体系。各市、各单位的考风考纪管理制度均要汇编成册,做到考务人员人手一册,主要制度上墙;要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培训,认真学习,确保熟练掌握;要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违反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努力推动依法执考,科学执考,从严执考。
  
  四、进一步加强考试专业化建设。医师资格考试是一项长期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考试机构和考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直接影响考试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努力促进考试机构专业化建设,保证考务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逐步形成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监督有力,考试机构工作规范高效的良好格局。目前已经成立考试机构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人员配备,保证工作条件,加强规范化建设。目前成立专业性考试机构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工作作为过渡。2012年前,全省17市要全部设置独立的考务管理机构,尽快建立一支人员相对稳定、专业素质较高的考务管理队伍,提高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五、进一步加大对高科技作弊的防范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务管理机构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考风考纪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严防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要进一步规范考试场地,尽量选择高考考场作为医、护资格考试考场,不能选择高考考场的,考场及周围要配备电子监控设备,考试期间注意做好录像存证。要购置必要的、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防作弊设备,如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无线电信号屏蔽仪等,防范高科技作弊行为。考试期间,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组织对考场周围的无线电信号进行屏蔽或监测,对考试区域内非法设立的电台或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要依法查处,对查获的作弊设备和工具要予以扣押;要对考生的身份真伪一一予以鉴别,严防替考行为;要维护好考点及周边交通及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医、护资格考试的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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