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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积极推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综治委、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各设区的市要设立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主,与行政、司法、仲裁、诉讼等调解有机衔接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调解所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及退休人员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保监部门的沟通配合,组织辖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配合保险企业依托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处理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赔案,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各市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0月15日前报我厅医政与医管处。 省卫生厅联系人:孟凡松,谭成森 联系电话:0531-67876209,67876150 电子信箱:sdyz@vip.sina.com。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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