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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256号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开展创建苏州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由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开展创建苏州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开展创建苏州市新型工业化
  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有机融合,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工信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09〕358号)和省经信委《创建江苏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意见》(苏经信经〔2009〕473号),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特色与示范带动的原则。
  (三)坚持集约发展与创新发展的原则。
  二、申报范围
  (一)苏州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集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市内领先,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二)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各类开发区区域外的特色产业基地。
  三、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示范基地应具有较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示范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二)示范基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省、市各级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规模水平。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4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3000万元/公顷以上;主导产业企业销售收入达1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1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2.节能减排。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主体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3.研发创新。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国家规定为准);主导产业方面有2家(含)以上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4.质量品牌。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5.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6.两化融合。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7.人才培养。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8.公共服务。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9.政府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派出)机构或市(区)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申报程序
  (一)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派出)机构向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由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上报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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