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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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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科技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五)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80项。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不超过每年授奖项目总数的10%、30%、60%。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市科技奖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市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总数以及市科技奖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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