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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87号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施划人行横线,设置提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条 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新闻媒体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高等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高等学校集中、治安形势复杂、治安管理任务较重的区域,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治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立保卫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保卫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维护学校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学校内部各种临时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治安管理;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事故;
  (七)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八)办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事项。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园常住人口(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校园规模较小、区域分散、治安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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