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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87号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学校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综合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评;
  (三)指导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件与事故;
  (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六)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治安巡逻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和打击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完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旁边进行工程建设,在校园周边建设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项目,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摊贩。
  第十五条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取缔学校周边擅自设立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范学校内部上网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及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学校及周边的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饮食环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气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等避险措施;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第四章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
  (四)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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