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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定供水合同,并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水表作为产权分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
  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四十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该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缴纳的罚款,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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