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完善招生考试信息发布制度,增加本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透明度,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完善本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服务考生,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三、基本目标 通过标准化建设,实现本市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目录编制的一致性,实现本市各区(县)教育招生机构公开事项、形式的规范化,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招生考试信息,方便考生办理相关手续。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息公开专栏 要充分发挥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的平台作用,使其成为区(县)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单位应在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根据《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规范》(见附件1)依次设置下级栏目。同时,应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与区(县)教育局网站的链接。 (二)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是方便公众依法获取信息的关键。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规范》(见附件1)要求,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要按照《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设置参照标准》(见附件5)要求,重点对2008年以后的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凡属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都必须逐条列入,并在此基础上动态更新,逐步扩展。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是确保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条例》要求和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实际,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公开的职责、方式、流程和时限要求;建立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规范;健全新闻发布机制,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对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进度安排 2010年9月,各区(县)教育局指导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并于9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报市教委办公室。 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工作。 附:1.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规范 2.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指南 3.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4.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5.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设置参照标准 附1: 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规范 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应包括以下基本栏目和基本内容: 一、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是各单位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对外说明和解释,并包括以下数据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地址、指南最新更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