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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着力拓展服务标准化领域。继续深化传统服务领域标准化工作,重点开展我市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标准化建设,充分运用标准化技术手段、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提升服务行业发展速度、质量和能级,推动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大力发展服务业标准技术组织,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服务组织建立市服务业通用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建设本领域标准体系和地方(联盟)标准的研制与推广,充分发挥技术组织和专家在推进服务标准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服务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包括服务基础、服务保障和服务提供等内容的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提升服务质量、能力与竞争力。在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和新兴服务业相关领域开展服务行业、区域、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开展“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评选活动,表彰奖励服务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至2015年,完成国家、省、市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40个以上,争取成立各级服务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15个以上,制修订市级以上服务标准80个以上。 6.着力推进社会事业标准化工作。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发展低碳经济要求,落实和制订推广资源开发与循环利用、能源结构优化和高效利用、生态保育和环境保护等标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围绕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本目标,促进社会安全领域标准化工作,建立推广科学预测、有效防控、高效应急的社会安全标准体系。围绕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推进城镇建设与管理、城市功能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人居环境等标准化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围绕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目标,加强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社会事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工作绩效,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至2015年,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政府公共管理标准体系和推进项目。 7.着力强化标准化的实施与监督。广泛开展标准化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全民标准化意识,积极倡导以标准为依据的创新、生产、服务、管理等行为。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认证认可、生产许可、质量监督、检测检验、评审评价等手段,强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依法查处不按标准或无标生产的行为。鼓励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订、贯彻实施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相配套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加大标准的推广与实施力度。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广成果,探索标准化推广实施的新模式。 8.着力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加强市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标准信息与研制、标准化咨询、培训与评价、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工作的主导优势,以及其对社会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协调、辐射、带动作用,为企业、社会提供准确、便捷、权威的标准化服务。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检验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或联合建立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标准化科研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基础性、通用性技术数据研发,形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标准科研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标准化工作,依托其管理资源和技术优势,组织实施重点产业、产业集群标准化提升有关项目,帮助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标准化活动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有关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融合,形成服务网络。积极推行政府行政服务、服务外包、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绩效与贡献评价体系,提升标准化工作整体效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的领导,将市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市标准化战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重点负责全市工业领域标准化工作;保留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成立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负责服务业领域(包括社会事务管理)标准化工作。各领导小组要加强制度建设,制订年度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领导小组之间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确保农业、工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一体化运作。加强标准化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运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各县(市)区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意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