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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四条 有冲击危险巷道掘进时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一)施工区域内的电缆、管线要悬挂固定牢靠。 (二)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保持退路畅通;备用材料要存放在距工作面150m以外的范围内;设备、管路、物品应采取固定措施。 (三)施工物料尽量放在巷道底板底脚处,且码放整齐;钻具、钻杆等工具不要悬挂、斜立在帮部。 (四)所有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五)限制工作面范围内作业人员,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位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监督各煤矿开采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督促各煤矿严格履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程序。第四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冲击地压矿井监管责任,督促矿井严格执行本规定,落实防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所属矿井冲击地压隐患进行排查确认,并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对冲击地压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防治责任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防治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矿井,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期间组织生产,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