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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最新公开信息 最新公开信息是各单位最新发布的各类信息,按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四、信息公开栏目 信息公开栏目设置单位概览、单位业务、其他类等三个类目,每个类目分别设置下一级目录。 五、在线服务 (一)办事指南。须设置的事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申办主体、申办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机构、申办时间、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政策依据、表格提供、查询方式、监督投诉、网上办理。 (二)便民问答。向公众提供具有典型性、普遍性、规范性的便民问答。 (三)表格下载。向公众提供各类相关表格,并按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其他进行分类设置。 (四)信息公开申请。为公众提供的网上申请本单位信息的渠道,设置的要素包括受理机构、申请处理、收费标准、救济方式、申请方式等。 (五)网上咨询。受理公众对区(县)教育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程序等问题的咨询,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 (六)网上信访。向公众提供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渠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妥善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七)监督投诉。设置的要素包括信息公开监督电话、办公地址、邮编,并提供信息公开意见箱。 (八)网上办事。提供中考成绩网上查询、中招投档去向(包括中职校投档)网上查询、高中零志愿和名额分配投档网上查询、中考录取结果查询、中小学转学(借读)网上申请等。 (九)互动交流。开展网上公示、网上征求意见、网上评议等与公众互动的内容。 六、信息公开内容检索 须设置的要素包括关键词、信息名称、产生日期、索取号等,检索的结果可按照时间由近及远方式排序。 七、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链接 链接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其他区(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八、网站链接 链接教育部网站、“上海教育”网站、区(县)教育局网站、其他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 附2: 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指南 (××××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单位)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单位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部门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设置参照标准》(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本单位网站“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本单位网站的网址为:××.××.×××.××。 此外,本单位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书面通知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根据实际公开情况填写)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凡本单位依申请予以提供的信息,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部门 本单位自××××年××月××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 (二)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