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办[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三、编制要求
  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对目录编制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目录数据项
  目录数据项由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信息类别、发布机构、发布日期、文号、产生日期、内容概述、关键词、公开类别、存放位置、载体类型、记录形式组成(详见附件四)。
  1.信息索取号(必选项)。索取号是为方便检索或索取信息所赋予的代码。每条信息编写一个信息索取号,每条信息的索取号是唯一的。
  (1)编写规则
  信息索取号由四组代码构成。
  第一组代码表示机构编号;第二组代码表示信息的分类号;第三组代码表示信息编制年号;第四组代码表示信息内容排列的流水号。
  各组代码之间用“-”相连,其结构为:机构编号-分类号-信息编制年号-流水号。
  (2)规则说明
  机构编号:由“区域代码”+“机构代码”构成。机构编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信息分类号:按目录分类结构层次编写,分3级由6位数字表示。其中:第1位数字,对应第一级目录。第2、3位数字,对应第二级目录。第4-6位数字,对应第三级目录。当目录设置到第二级为止,没有第三级时,第4-6位数字采用补“0”的方式,保证三位数字不空缺。
  信息编制年号:由4位数字表示。例如:2009年公开的信息,用“2009”表示;2010年公开的信息,用“2010”表示。
  流水号:由4位数字表示信息在目录中的排列号。按公开的先后顺序排列。
  例如:索取号为3101079005-101000-2008-0001的《上海市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简介》,表示:
  机构代码(上海市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分类号(第一级目录:单位概览;第二级目录:单位简介;第三级目录:无)-编制年号(2008年编制)-流水号(第一份文件)。
  编制结构具体表现形式为:
  ××××××××××××-××××-××××
  流水号 年代号  机构代码分类号
  2.信息名称(必选项)。信息名称是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无论信息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图表等,都必须要有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信息正式公开的标题。如该信息没有正式标题,则应创建一个尽量简短、概括内容的标题作为信息名称。
  3.发布日期(必选项)。发布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发布日期需要以一种所有人都能识别的格式出现,并且它能被计算机软件所识别,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4.信息类别(可选项)。信息类别是根据信息公开目录对信息进行的归类。
  5.发布机构(可选项)。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公开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可将编制文号的机构作为发布机构,也可将联合行文机构均作为发布机构。
  6.文号(可选项)。文号是信息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构或个人赋予信息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构代字、年份、序号。
  7.产生日期(可选项)。产生日期是指信息正式生效的日期。产生日期一般为签发日期,如信息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产生日期需要以一种所有人都能识别的格式出现,并且它能被计算机软件所识别,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8.内容概述(可选项)。内容概述是对信息内容的简介。内容概述用以帮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确定信息是否符合其需求,应当包括:主要内容、重要数据和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等。内容概述应尽可能简洁,但不能是标题、发布日期、发布机构等数据项的重复。5000字以内的信息,内容概述一般不超过200字;超过5000字的信息,内容概述一般不超过400字。
  9.关键词(可选项)。关键词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词或词组。在编制信息目录过程中,每条公开信息可标注2-10个关键词。
  10.公开类别(可选项)。公开类别是根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范围对信息的分类。
  11.存放位置(可选项)。存放位置是根据信息的不同公开形式所确定的信息存放地。
  12.载体类型(可选项)。指信息的物理载体。一般有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
  13.记录形式(可选项)。指信息的记录类型。一般有文本、图表、照片和影音等形式。
  附4: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